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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第五编
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第一节 泛论宗教
第二节 培尔先生的悖论
第三节 宽和政体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宜于伊斯兰教
第四节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特征造成的后果
第五节 天主教宜于君主政体,新教宜于共和政体
第六节 培尔先生的又一个悖论
第七节 宗教中的完美法律
第八节 道德法规与宗教法规的一致性
第九节 犹太苦修派
第十节 斯多葛派
第十一节 静修
第十二节 苦行
第十三节 不可补赎的罪行
第十四节 宗教如何对世俗法律产生影响
第十五节 世俗法律有时如何修正伪宗教的谬误
第十六节 宗教法律如何修正政治体制的弊害
第十七节 续前题
第十八节 宗教法律如何发挥世俗法律的效力
第十九节 教义对世俗状态中的人有利或有害,在于教义的滥用与否,而不在于其真伪
第二十节 续前题
第二十一节 轮回
第二十二节 宗教若教人憎恶无关紧要的事物,那就十分危险
第二十三节 节日
第二十四节 地方性宗教的法律
第二十五节 向异国移植宗教所产生的弊病
第二十六节 续前题
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机构的关系
第一节 宗教感情
第二节 信奉不同宗教的理由
第三节 庙宇
第四节 神职人员
第五节 法律应对神职人员的财产设定的限制
第六节 修道院
第七节 迷信的靡费
第八节 宗教领袖
第九节 对宗教的宽容
第十节 续前题
第十一节 更换宗教
第十二节 刑法
第十三节 对西班牙和葡萄牙宗教裁判官们的忠告
第十四节 基督教为何在日本如此遭人憎恶
第十五节 宗教的传布
第二十六章 法与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总体思想
第二节 神为法和人为法
第三节 有悖自然法的公民法
第四节 续前题
第五节 何时可以更改自然法原则而按公民法原则裁决
第六节 继承顺序不应以自然法原则而应以政治法和公民法原则为准
第七节 教规不应对属于自然法范畴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八节 不应以教会法原则处置应由公民法处置的事项
第九节 应由公民法原则裁定的事项大多不能由宗教法原则裁定
第十节 何时应遵循公民法所许可而不遵循宗教所禁止
第十一节 不应以关注彼岸世界的法庭准则规范今世法庭
第十二节 续前题
第十三节 在婚姻问题上,何时应遵从宗教法,何时应遵从公民法
第十四节 亲属间的婚姻何时应遵从宗教法,何时应遵从公民法
第十五节 不应依据政治法原则而应依据公民法原则处置的事项
第十六节 应由政治法处置的事项不应由公民法处置
第十七节 续前题
第十八节 应该检验那些看似彼此抵触的法律是否属于同类
第十九节 不应以公民法处置应由家庭法处置的事项
第二十节 不应以公民法处置属于万民法的事项
第二十一节 不应以政治法处置属于万民法的事项
第二十二节 印加人阿图阿尔帕的不幸遭遇
第二十三节 因某些情况导致政治法摧毁国家时,应采用保护国家的政治法,该法有时会变成万民法
第二十四节 治安法规与公民法分属不同类别
第二十五节 不应以公民法的一般规则处置,应根据事物性质作特殊处理的事项
第六编
第二十七章
独节 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沿革
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起源与沿革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律的不同特点
第二节 蛮族诸法均为属人法
第三节 萨利克法与西哥特法和勃艮第法的主要差异
第四节 罗马法何以消失在法兰克人地区而保存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地区
第五节 续前题
第六节 罗马法何以能保存在伦巴第人的领地内
第七节 罗马法何以在西班牙被废弃
第八节 伪造敕令
第九节 蛮族法典和敕令何以消失
第十节 续前题
第十一节 蛮族法典、罗马法和敕令被废弃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节 地方性习惯法、蛮族法和罗马法的沿革
第十三节 萨利克法或萨利安法兰克法与里普埃尔法兰克法以及其他蛮族法的区别
第十四节 其他差异
第十五节 一点说明
第十六节 萨利克法的沸水取证
第十七节 我们的先人的想法
第十八节 决斗取证法何以越传越广
第十九节 罗马法、萨利克法和敕令被遗忘的另一原因
第二十节 名誉问题的由来
第二十一节 对日耳曼人的名誉问题的又一看法
第二十二节 与决斗有关的习俗
第二十三节 司法决斗的法律原则
第二十四节 司法决斗的规则
第二十五节 为司法决斗设置的限制
第二十六节 诉讼当事人与证人的决斗
第二十七节 诉讼当事人与领主的附庸决斗,就判决不妥提起上诉
第二十八节 向上级法庭提起渎职之诉
第二十九节 圣路易统治的朝代
第三十节 对上诉的看法
第三十一节 续前题
第三十二节 续前题
第三十三节 续前题
第三十四节 诉讼程序何以变成秘密进行
第三十五节 诉讼费用
第三十六节 公诉方
第三十七节 圣路易的《条例》何以被人遗忘
第三十八节 续前题
第三十九节 续前题
第四十节 何以采用教皇圣谕的司法形式
第四十一节 教会裁判和世俗裁判的此消彼长
第四十二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结果,法庭的变化
第四十三节 续前题
第四十四节 人证
第四十五节 法兰西习惯法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第二节 续前题
第三节 看似与立法者的意图相悖的法律其实最与之相符
第四节 违背立法者意图的法律
第五节 续前题
第六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就有相同的效果
第七节 续前题,妥善立法的必要性
第八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出自相同的动机
第九节 希腊法和罗马法都惩罚自杀,但动机不同
第十节 看似相反的法律可能源自同一精神
第十一节 两种不同的法律如何进行比较
第十二节 看似相同的法律有时其实不同
第十三节 不应将法律与其立法目的分开,罗马法对偷窃的处置
第十四节 不应将法律与其制定时的情况分开
第十五节 法律有时应当自行修正
第十六节 制定法律时的注意事项
第十七节 制定法律的不良方式
第十八节 整齐划一的观念
第十九节 立法者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第一节 封建法
第二节 封建法的根源
第三节 附庸制的起源
第四节 续前题
第五节 被法兰克人征服的地区
第六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
第七节 分割土地的不同方式
第八节 续前题
第九节 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的法律在分地方面的正确实施
第十节 奴役
第十一节 续前题
第十二节 蛮族分得的土地不缴贡赋
第十三节 罗马人和高卢人在法兰克君主国中的负担
第十四节 所谓税赋
第十五节 所谓的税只向农奴而不向自由民征收
第十六节 家臣或附庸
第十七节 自由民的兵役
第十八节 双重职务
第十九节 蛮族人民中的和解金
第二十节 后来的领主司法权
第二十一节 教会的领地司法权
第二十二节 司法制度在加洛林王朝末期的建立
第二十三节 迪波教士《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的总体思想
第二十四节 续前题,对该书基本体系的思考
第二十五节 法兰西的贵族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第一节 官职和采地的变化
第二节 民事管理有什么改革
第三节 宫相的职权
第四节 国家在宫相问题上的特性
第五节 宫相如何取得军队的指挥权
第六节 墨洛温王朝王权衰微的第二阶段
第七节 宫相治下的高官和采地
第八节 自由地何以变成采地
第九节 教会地产何以变成采地
第十节 僧侣的财富
第十一节 铁锤查理时代的欧洲状况
第十二节 什一税的设立
第十三节 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选举
第十四节 铁锤查理的采地
第十五节 续前题
第十六节 王权与宫相的权力在加洛林王朝合而为一
第十七节 加洛林王朝国王选举中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节 查理曼
第十九节 续前题
第二十节 宽厚者路易
第二十一节 续前题
第二十二节 续前题
第二十三节 续前题
第二十四节 自由民被许可拥有采地
第二十五节 加洛林王朝积弱的主要原因,自由地的变化
第二十六节 采地的变化
第二十七节 采地的另一变化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和采地的变化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当政后采地的性质
第三十节 续前题
第三十一节 帝国何以摆脱了查理曼王室
第三十二节 法兰西王冠何以传到于格·加佩家族
第三十三节 采地永久化的若干后果
第三十四节 续前题
附录
有关《论法的精神》的资料
I.拉布莱德堡档案中的手稿和资料摘录
II.《随想录》中用于《论法的精神》的材料
为《论法的精神》辩护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有关《为〈论法的精神〉辩护》的资料
对《论法的精神》的若干解释
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
第一题
第二题
第三题
第四题
第五题
第六题
第七题
第八题
第九题
第十题
第十一题
第十二题
第十三题
第十四题
第十五题
第十六题
第十七题
答格罗莱对《论法的精神》的意见
译名对照
注释
更新时间:2023-10-08 11: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