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丝路列国志(中国社会科学院“一带一路”研究系列)
- 李永全主编
- 2300字
- 2020-08-29 08:16:27
四 投资状况
(一)外国投资状况
阿尔巴尼亚邻近南欧发达国家市场,劳动力资源丰富且成本不高,税率较低,对外资有一定的吸引力。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外国直接投资大体保持增长势头,投资额从1992年的0.2亿美元增加到2012年的12.65亿美元。其中,2007~2008年增长最快,从6.52亿美元增至12.41亿美元。2009~2012年,外国直接投资额变化不大。主要投资国和地区有意大利、希腊、美国、德国、土耳其、日本、加拿大和欧盟等。投资领域为金融、保险、电信、建筑和矿业等。
表3 阿尔巴尼亚外国直接投资统计
![](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6FBDC5/12421602403700406/epubprivate/OEBPS/Images/figure_0040_0001.jpg?sign=1739934839-6GjcxZPCBhnDgeXWjkSVgRBP2ugXBFuf-0-563fa6c6c6637cf2e2ef1ec748c5cba7)
资料来源:http://data.worldbank.org/indicator/BX.KLT.DINV.CD.WD/countries?page=3&display=default。
(二)投资环境
1.投资政策
阿尔巴尼亚制定了《外国投资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商业公司法》《商业注册法》《破产程序法》《劳动法》《外国人法》等法律;同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签订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和《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签字国,签署了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这些法律和协定有助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阿尔巴尼亚的投资主管部门是投资发展署,它由总理亲自挂帅的董事局领导,由署长负责日常工作,下设投资和服务部、中小企业和出口部、商业协调和创新中心、市场和运营部。其中,投资和服务部的主要任务是向外国投资者推介可投资的领域和项目、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外国投资者与阿尔巴尼亚政府和商业主体间的联系等。投资发展署免费提供所有服务。
为吸引投资,阿尔巴尼亚给外国投资者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主要有:几乎所有产业都向外资开放,特别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旅游、农业、交通、矿业、能源、建筑、加工、电信等行业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可用现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形式进行投资,可建立各种形式的法律经济实体,可以特许经营方式与企业开展合作,也可承包当地工程,合资企业的外资比例不受限制,承包当地工程没有特别的禁止领域;给予外国投资者税收优惠,与投资有关的全部资产和合法所得均可自由汇出;外国投资者到阿尔巴尼亚投资无须审批,只需在“全国注册中心”实行“一站式”注册,一天内即可完成;外国投资者可以公司名义购买或租用阿尔巴尼亚土地使用权,租借期最长可达99年。2008年以来,阿尔巴尼亚政府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陆续批准建立了7个工业园区。
2.金融体系
阿尔巴尼亚的中央银行是阿尔巴尼亚银行,负责发行和流通国家货币,编制、批准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编制和执行外汇政策和汇率,保持和监管国家外汇储备,批准或撤销普通商业银行经营活动许可并监管其活动等。银行行长由总统提名、经议会批准,任期7年,可连任。银行总部设在地拉那。
阿尔巴尼亚有16家商业银行,均为私人银行,其中14家为外资银行。这些商业银行可自行规定借贷条件,任何外国投资者和法人都能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
地拉那交易所目前只进行私有化债券交易,不进行其他证券交易。
自1992年起,阿尔巴尼亚实行本国货币列克的自由兑换和浮动汇率制,根据国内市场供求条件决定兑换率。阿尔巴尼亚央行负责管理外汇兑换市场,被授权的商业银行和外汇兑换所从事具体的兑汇业务。阿尔巴尼亚的公司或个人可自由买卖外汇,但在国外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须经阿尔巴尼亚银行书面批准。外国投资者或法人可在阿尔巴尼亚开立银行外汇账户。个人出入境可携带1万美元以内等值外汇,无须申报。如超过这一数额,需要出示相应的进境外汇申报单或银行出具的有关证明。个人汇出外汇每年累计不得超出350万列克的等值金额,超出部分须经阿尔巴尼亚银行书面同意。属于外国直接投资的资金和变卖设备款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入,缴纳10%利润税和银行手续费后,可自由汇出。
3.税收体系
阿尔巴尼亚的税收由中央税和地方税构成,中央税又分直接税和间接税。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利润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不动产税、小商税和进口关税等。
企业所得税(利润税):征税对象为在阿尔巴尼亚注册的本国或外国企业以及本国企业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税率为10%。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为阿尔巴尼亚居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及非阿尔巴尼亚居民在阿尔巴尼亚境内的所得,税率为10%,免税基数为月薪3万列克。
增值税:征税对象为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进口商品,年营业额超过800万列克(或政府规定的其他金额)的自然人和法人及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均须进行增值税注册,税率为20%,进口商品入关时与进口关税同时缴纳。提供的金融服务、出口货物、药品生产所需的医疗设备、药物和包装材料等免缴增值税。
消费税:征税对象为在阿尔巴尼亚生产、消费或进口的咖啡、果汁等非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等酒精饮料,烟草及其产品,石油、汽油、润滑油等能源产品,香水及类似芳香水、化妆品等。不同产品的税率不同,用于生产5兆瓦以上电力或用于农业、工业或相关用途的石油产品,消费税可返还。
不动产税:征税对象为建筑物和农田,按不同类型和所在地区,建筑物征收每年每平方米5~200列克不等的房屋税,农田征收每年每公顷700~5600列克不等的农田税。
小商税:征税对象为私营个体经营者,不同经营地区和经营种类税率有所不同,可根据经营额按季度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
进口关税:征税对象为进口商品,不同商品的税率不同,最高为15%。2012年,平均关税税率为1.4%。药品、以无偿人道主义援助方式进口的商品、由国际组织等提供优惠贷款而进口的商品等19类商品免税。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口商品征收特别税、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每年5月1日至10月30日对某些进口农产品征收季节税,对来自与阿尔巴尼亚缔结或将缔结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国家或者国家集团的进口商品给予特惠关税。企业可通过申请,与阿尔巴尼亚海关签订协议,以额外付费获得24小时清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