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标的损失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保险责任,也有除外责任,且有时有些原因互为因果连续发生。近因就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灭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或支配作用的原因。它并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而是指在效果上最接近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当一个危险事故发生引起另一个或一连串危险事故的发生,最终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而从最初的事故发生到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期间并无其他独立的危险因素介入,那么最初的危险事故就是造成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的近因。对事故的发生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只是起次要作用的原因称为远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几点: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例如,一艘装载皮革和茶叶的船舶遭遇海难,致使海水渗入船舱,皮革发生腐烂,虽然海水未直接接触茶叶,但由于腐烂皮革之恶臭,使茶叶串味变质。在这个例子中,海难对皮革和茶叶的损失均是近因,海水渗入与皮革腐烂和茶叶变质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中间并未中断,也并未介入其他任何危险因素。因为海难作为近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以保险人必须支付保险赔款,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皮革和茶叶损失。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损失进行充分的、及时的补偿。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只有当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的时候,保险人才会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遵循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如何确定近因,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具体分析。
保险标的造成经济损失的原因有四种类型,即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的损失和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以及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遵循近因原则就是要在保险事故中找出近因,从而确定责任归属。
▶1.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当履行赔偿责任;反之,不负赔偿责任。如某人因家庭财产被盗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若该被保险人只投了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在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基础上投保了附加偷窃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没有因果关系近因的判定
在保险业务中,往往某一经济损失是由几种原因同时出现造成的,这些原因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些原因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若这些近因都属保险责任,对其所致的损失,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若都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若这些近因所致损失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如果能够分清,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内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应协商赔付。
例如仓库投保了火灾险,该仓库屋顶有洞。在保险期内,发生火灾,同时暴雨淋湿了货物。如果能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和暴雨造成的损失进行区分,则只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对暴雨造成的损失不赔。如不能区分,不赔偿或酌情赔偿。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形成一种因果链。最先发生并导致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责赔偿损失;反之不负责。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认定近因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从事件链上的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再从可能发生的第二个事件按照逻辑推理,判断再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直至最终事件即损失。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2)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的方向向前追溯,在每一个阶段上按照“为什么这一事件会发生”的思考来找出前一个事件。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没有中断,那么,最初事件即为近因。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此种情形损失近因的判定及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处理方法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这些原因都是近因,保险人根据这些近因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原因而决定赔付。如果造成损失的近因中有属于保险事故的,那么保险人仅对保险事故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对不属于保险事故近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运用近因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坚持保险人对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这不仅体现了损失补偿原则,也体现了公平合理精神。
【案例3-3】
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保险人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由于哈佛港务当局害怕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塞港口,拒绝其靠港。该船最终只好驶离港口,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该船只投保了一般的船舶保险,而没投保附加战争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拒赔?
三、比例因果关系理论的运用
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致损的近因的认定,情况相当复杂,即使是各个原因之间彼此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简单地去认定近因,得出“因”一定导致“果”或者“因”一定不会导致“果”这样绝对的结论。“比例因果关系”理论强调“因”导致“果”的程度用百分比来表示。如果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存在80%的因果关系,则保险人按损失的80%赔偿被保险人。这种理论可以更为灵活地处理一些复杂的保险赔案,而且注重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较为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