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活力的基本内涵及其价值

社会活力是社会生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现象和机制,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也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到,党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必须坚持推进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增强社会主义的生机和活力”,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在学术研究当中,却并未能将社会活力提升到与其重要性相匹配的重视程度。[1]虽然国内也有不少学者针对“社会活力”问题展开研究,[2]但是整体上来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探索还处于初步阶段,仅仅对“社会活力”的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进行了探讨,没有从整体上把握“社会活力”。至于对“社会活力”进行实证研究,构建社会活力评价指数在学术界还鲜有研究。

(一)社会活力的基本内涵

1.社会活力的含义

关于什么是社会活力,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概括起来,对社会活力的理解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整体论,即认为社会活力是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总体状态,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体现,例如,“‘社会活力’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类社会在结构与功能上通过主动的自我调节所表现出来的对新挑战的适应性和在文明的综合创新方面所包含的巨大潜能。换言之,社会活力就是指社会自身蕴藏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稳定与发展并存的现实可能性”[3];“社会活力就是指社会有机体的内生的自组织能力、自创造力和自我演化力的发挥与实现,是一个与作为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的现代化即社会有机系统整体推进相对应的总体性概念”[4];“社会活力是指在一定自然、历史条件下,一定社会系统内部自然生长的生存与发展能力”[5];“所谓社会活力就是指社会有机体中一种向上的、富有生命冲动的自我能力”[6];等等。以上相关观点主要是从社会角度对社会活力进行的特征描述与总体分析。第二类是个体论,认为社会活力说到底只不过是作为个体的人的创造力的体现,例如,“‘社会活力’是一定自然、历史条件下,一定社会系统的生存与演化的内生的自主能力。由于人类历史过程不过是人们自己生产自己、自己创造自己的过程,所以,究其本源来讲,社会活力是人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是人实践地改造自然与社会的主体力量的体现”[7];“社会活力是社会有机系统的适应能力、创造能力、自我更新和转化能力;由于历史不过是人的活动,社会活力也可通俗地表述为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8];等等。第三类是综合论,认为社会活力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诸多要素与体现在个人身上活力的综合体现,例如,“就整个社会大系统来说,社会活力是指社会有机体的整体的、综合的生命力和发展力,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力和人的自身发展活力等的统一”[9];“社会活力是社会领域特有的现象和机制,指一定社会自身修复、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是一定社会在其发展阶段上对历史传统的扬弃力与对现实生活的适应力、竞争力和学习创新能力的综合体现”[10];等等。

2.社会活力的要素

对于社会活力究竟包含哪些要素,也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社会活力的构成大体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作为社会生产和生活直接构成的“要素”和资源层面,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资金、人才、设备的投入、引进、利用,新产品的开发,环境条件的控制和改善,新的知识、思想、文化的形成与创造等。二是社会生产、生活构成方式和运行体制的“制度”层面。三是社会的精神生活方式,新的观念、知识和文化的创造与建设。[11]还有学者认为,社会活力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表现在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从总体上讲,社会活力具有层次性结构,有具体的局部的表现和特征,也有根本的、普遍的表现和特征。社会活力作为社会活动与发展的生机就存在于社会组合的实体性要素与联系性要素之中,一方面表现在作为社会成员的人身上,另一方面则表现在社会制度上。社会活力表现在人身上,就是人们的社会生活态度,即人们积极向上的主体性、能动性、创造性、竞争性。社会活力表现在社会制度上,就是社会基本制度与具体体制的活动机制,即社会基本制度与体制的生机、灵活、开放性。社会是否具有活力,最根本的就是看社会中的人是否具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精神面貌。[12]还有学者认为,社会有机体的活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但基本上划分为三个层次,即社会整体活力、集体活力和个人活力,其中个人活力是整个社会活力的基础。而人的个性发展是个人活力的最本质的体现,社会的根本活力之一就在于人的个性发展。还有人认为,在社会活力的构成机制中,社会结构所表现出来的应对新情况的适应性以及在社会生活诸领域中所展现出来的创造潜能是两个基本的方面,二者的共生共存才使社会活力成为一种实践力量而不仅止于设计蓝图。在此,他们着重强调了社会活力创造性的三方面表现:一是物质资料生活的创造性;二是制度文明的创造性;三是观念文化的创造性。[13]

由此可见,虽然学者们观点各异,但是基本上大家都认为社会活力具有多层次的特点,体现在精神文化、物质生产以及制度文明等多个层面。另外,社会活力还具有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特点,宏观上的社会结构和微观上个人行动都能够反映出社会活力。社会活力还具有实践性,具体表现在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实践之中。

3.社会活力的本质

增强社会活力,其本质是要建构人民群众的主体性,韩民青指出:2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表明,增加社会活力,要害在于通过各种改革开放措施提高群众的主体性与竞争性,通过对各种僵化、保守、落后的具体体制的改革与调整,以便解放与激发人们的主体精神与竞争精神,从而增加社会联系与活力。[14]鲁鹏则认为,制度与社会活力成正比关系,在好的制度下,社会活力空间大,力度强;在不好的制度下,社会活力空间小,力度弱,甚至没有活力。他指出,尽管现行民主制度尚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但它作为迄今已有制度形式中能形成最大社会活力的制度乃是不争的事实。[15]

黎玉琴在《论社会活力与人的自由》中指出,人的部分自由和部分人的自由为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准备了必要的条件,自由构成了社会活力的动力机制的核心环节,人们追求自由的完善促使社会活力能够得以不断延展和补充。[16]徐钦智在《激发社会活力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力源泉》中指出,增强社会活力,首先,要不断构建有利于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发挥的体制机制,从而为人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开展,为各种知识作用的发挥,为各类人才的脱颖而出,为各行各业创新精神的弘扬开辟广阔的自由空间;其次,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调动占人口大多数的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再次,必须既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又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群众。[17]丁晋清在《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让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活力无尽迸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激发思想活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激发精神活力;坚持以更大的决心推进改革,增强体制活力;坚持全面贯彻“四个尊重”,激发创造活力;坚持把激发社会活力与实现社会公平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社会合力;充分调动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18]章传家、颜晓峰在《论激发社会活力》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第一,坚持尊重人民群众作为历史创造者的地位和作用,充分激发社会主体的创造活力;第二,坚持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基本着眼点,充分激发社会资源的效用活力;第三,坚持把创新精神贯注于治国理政的政策制度之中,充分激发社会机制的调控活力。[19]

在国外的研究中,可以参见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关于个体活力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韦伯探讨资本主义起源时,他强调精神对个人的社会行为的推动力远远超过了经济利益,并指出社会的活力在于个体自治、个性自由和个人的首创精神。其主要精神包括:①在探讨资本主义起源时,他强调精神对个人的社会行为的推动力远远超过了经济利益,并指出社会的活力在于个体自治、个性自由和个人的首创精神。②在探讨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模式时,他指出有两种因素起着重要作用:一是具有不受限制的首创精神的企业家个人;一是在形式上受管理的市场上展开的自由竞争。他同时还认为在现代工业资本主义会产生一个没有感情和思想的技术官僚阶层和一套极端纪律化的官僚制度,这些大企业的死机器和官僚制度的活机器,禁锢了所有依赖于市场的个体,扼杀任何个体的首创精神,使社会变得如同钙化的石头一样。③在讨论社会统治类型时,他主张超凡魅力的统治,即通过群众民主选举的淘汰,选出超凡魅力的领袖来治理国家,由他们确立的理论价值与价值标准来约束自己,并引导群众,方能保持社会的活力经久不衰。

由此可见,社会活力的本质就是人民群众的作为主体的活力,增强社会活力,就在于建构、提高群众的主体性,激发人们的主体精神与竞争精神。

激发社会活力的关键是发挥社会力量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一直是西方社会学的核心主题,也是西方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的基础。从涂尔干的社会团结、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到现代的各种思想潮流,尤其是社群主义思想及其运动,都对资本主义和自由主义持有批评,倡导一种更为人性化的美好社会,也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活力。就社会活力的激发,从国家与社会关系来看,首先应该发挥国家的主导和引导作用,就中国而言,坚持国家对社会及市场的引导作用,更有助于没有明确方向的社会力量更积极地发挥其应有的活力。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才能建设富有活力的市民社会。

社会活力具有开放性、进取性、价值性和民众性的特征。

一是开放性。社会活力的实现是社会通过与外部世界的开放性交流获得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一方面,它需要对自然界开放,以获得社会活力得以产生和焕发的物质与能量支持;另一方面,如果在国家作为分析单位的社会,它需要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间保持友好开放姿态,在开放中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开放、交流是催发社会活力的催化剂。民族国家在交流、交往中能够获得诸如先进的生产技术、新的生产方式、科学的价值观念等新的社会能量,并能学会获取这些社会能量的方式,从而减缩进行这种探索所付出的投入和代价,缩短独立探索所耗费的时间,加快拉近与发达国家差距的步伐。

二是进取性与创新性。社会活力作为社会运动的状态,代表着社会积极向上、向前的运动方向,不会满足于当下社会生活与发展的状况。社会活力的这种进取性、创新性品质需要有合理、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在竞争环境中,社会及其成员才能发现自身不足,激发社会成员积极探索个人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出路,并通过对阻碍社会活力进一步释放和创造因素的锐意改革、创新,使社会活力以内源和外源相结合的方式获得充足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支持,推动社会活力健康发挥并持久保持。

三是价值性。人的活动的积极性、自主性、创造性是社会活力的源泉,其发挥和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系统活力强弱与否的重要尺度。社会系统的内在功能,归根到底是为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和发展即他们活力的最大化实现,提供一个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安定有序的生活和发展环境支持,努力推动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

四是民众性。社会活力的实现需要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努力,是每一个体活力形成的“总的合力”。只有当社会发展目标惠及大众,具有民众性时,发展才能赢得人民的支持,活力才能实现最大化并得以持久保持。

(二)激发社会活力的重要意义

作为社会生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现象,社会活力体现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各个具体领域之中,表现为社会物质、制度、精神层面及社会整体的运行趋势、发展取向。作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动态状况的综合体现,“社会活力”是社会历史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从对“社会活力”研究的状况来看,在国内学术界,对“社会活力”问题予以关注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虽然有学者针对“社会活力”问题发表了一些文章,但文章的数量较少,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探索还处于初步阶段,仅仅对“社会活力”的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进行了探讨,没有从整体上把握“社会活力”。至于把握“社会活力”量的规定,构建社会活力评价指数在学术界还处于空白,本书社会活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探索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学术界在这一视角的空白。

社会活力的不断增强,既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支撑。党的十七大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中强调要使“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胡锦涛同志于2011年2月19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因此,激发社会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最大限度地动员和组织最广大人民群众投身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来,显得尤为迫切和紧要。增强、激发社会活力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关于“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表述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