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和利息,用合同事先确定的收入

“在争论经济问题时,大概没有一个概念或术语像利润这样,有这么多的含义,把人搞得晕头转向。”这句话是著名经济学家弗兰克·奈特在75年前为一部百科全书的“利润”词条写的开头。几十年过去了,事情没有什么大变化。

对利润最常见的定义是总收益减去总成本。差不多每个人都觉得,这就是这个术语的直观定义,到现在为止,我们也一直是这么用的。换一种说法就是净收益。当企业的所有者支付了所有的成本,剩下来的就是利润,也就是净收益。看起来好像很简单,很明确。那为什么奈特还会说这个术语把人搞得晕头转向呢?为了搞清楚利润这个概念,最好首先搞清楚什么是工资、租金和利息。

有人搞不清工资的含义吗?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工资是什么意思了——工资是对人们的劳动力支付的报酬,通常情况下,工资是在一家企业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提供者之间以契约的形式确定的。没有人会说,工人的工资也是一种“利润”。如果劳动者仍然在岗位上工作,他会事先知道工资有多高。这一点很重要,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另一方面,雇主也知道在当前的合同下,他得付给工人多少工资。有了合同,就能避免大量的不确定性(当然,没有什么东西是最终确定的,比如,公司将来可能不得不裁人,或者,某个职员会辞职,另谋高就)。

租金的情况也是一样。你和你的房东达成协议,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写明各种条款。房东把公寓租给你,出租的价钱已经谈妥。你同意每月付这么多钱给房东。房东所得的租金也只不过是租金而已,并不是什么“利润”。同样,房屋租赁合同避免了大量的不确定性(当然,不可能完全避免,没有什么是完全确定的,你可能因为换工作要搬家,欠了3个月的房租)。

利息也是通过合同确定的,和工资、租金一样。放款人的利息收入不是“利润”。这种回报是事先定好了的。信贷合同中会事先载明本金和利息数额。

简而言之,工资代表了支付给劳动力的报酬,租金代表了支付给房东或其他财产(比如机器设备)出租方的报酬,利息则代表了支付给放款人的金融资本的报酬。在市场经济中,工资、租金和利息是已挣得收入的三种重要形式。而工资率、租金率和利息利率代表的是价格:劳动力的价格、出租财产的价格以及资本的价格。这些价格是根据劳动力市场、租赁市场和信贷市场的供求条件确定的,对利润作何解释,历史上有过无数争论,当下也是一样。我们将给出经济学家对于利润的明确定义,然后讨论货币计量和企业的逐利行为在买卖双方的协作中有什么作用。

在过去的十几年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降低了12个百分点,而同期营业余额占GDP的比例却增加了7.7个百分点。2007年发布的企业蓝皮书《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提出预警,目前很多企业利润的大幅增加在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的低收入为代价的。改革开放后人们一度担心的国有企业“工资侵蚀利润”现象,目前已转变为开始担心是否会产生“利润侵蚀工资”现象。

“利润侵蚀工资”的现象确实大量存在。在很多私营企业里,企业主雇佣员工所支付的报酬远低于其实际劳动应得的报酬,职工如有不满或申诉,企业主会搬出所谓的“企业文化”来教训员工“先做人后做事”。有的员工即使得到了高工资也往往是因为他一个人完成了两个人乃至三个人的工作量,为老板节省了开支。

经济理论认为收益来自各种劳动与资本乘积的总和。有效的增长来自于资本获得的收益,劳动分配到的收益主要被用于消费,而资本分配到的收益则被用于扩大再生产了。因此,要求利润快速增长的时期,资本就被政策扶植。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偏低而且持续下降,说明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企业(营业盈余和固定资产折旧)和政府(生产税净额)倾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我国出台了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但是有些企业的执行很不到位,没有从根本上落实。部分不但工资低,还变相克扣。还有企业无偿占用并延长工作时间,把经营成本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在长期坚持以低劳动力成本作为优势,在注重发展的同时,加大对民生的关注力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在初次分配中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企业的作用十分重要。他以自己所在的企业为例,“在企业内部,既合理拉开工资差距,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差别,又严格制定最高薪酬和最低薪酬标准,特别是保证职工的最低薪酬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有力保证了企业的和谐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