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资本市场运作的参与主体
一、资本市场的筹资者
筹资者是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资金需求者,是某种金融工具的发行人。一般来说,筹资者包括企业和政府两类。
(一)企业
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公司,公司既能发行债券也能发行股票。公司的主要决策之一是用债务或用权益资本来为企业的发展融资。公司的资本结构是资本在债务和权益之间分配的依据。一般来说,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公司可以发行债券等债务类融资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行债务类融资工具,也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融资工具。
1.筹资目的
企业筹资的目的主要包括企业发展和改善企业内部的财务结构两个方面。当企业没有足够的资本来为投资提供资金时,就会进入资本市场;当企业需要保存资本以备不时之需时,也会进入资本市场。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筹集资金都是为了自身的发展。另外,当企业内部财务结构不合理时,企业也会通过筹资来改善财务结构,而合理的企业内部财务结构也能改善企业的股本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朝着预期方向发展。
2.筹资特点
(1)筹资金额大。
一般而言,企业遇到比较大的项目就会筹资,而一项大的投资项目往往需要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因此企业筹资需求的特点决定了筹资金额也是非常大的。
(2)筹资方式多样化。
企业一般会对筹资成本、风险、方便程度及企业财务结构的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从而选取筹资方式。企业可以选择银行贷款、发行中长期债券及发行股票等方式来筹措资金。多样化的筹资方式使企业能够形成最优的筹资结构。
(3)筹资期限及结构多样化。
企业筹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及财务结构状况,进行短期、中期及长期性的筹资安排。
(二)政府
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从不发行股票,因为它不能出售其所有权。政府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指政府或政府有关机构为筹集财政和建设资金而发行的债券。
1.筹资目的
政府筹资的目的包括:
(1)进行公共产品投资,比如建设学校等基本建设项目;
(2)拉动国家经济,稳定社会;
(3)平衡国内资本市场的供求状况,维持资本市场的稳定;
(4)其他用途。
2.筹资特点
(1)筹资机制比较完善。
政府作为筹资主体,必然有比较专业的人员和制度在支撑,所以能够保证筹资的流程、资金的管理等比较完善。
(2)筹资方式比较单一。
政府是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政府债券来筹集资金的,而政府债券具体可以分为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机构债券。
二、资本市场的投资者
投资者也是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资金提供者,主要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在资本市场进行投资的个人,是早期风险投资的主要投资者。他们主要以个人的储蓄、其他资产的变现及投资性收益甚至贷款融资等进行投资。
个人储蓄存款是未来资本市场上个人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其他资产变现主要指个人的有价证券、房产、汽车等通过变现转化成证券的投资金;其他投资性收益则指投资债券、股票等产生的收益;以贷款方式获取投资的资金有较高的投机性和风险性,所以目前禁止国内个人投资者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投资资金。
1.投资目的
个人投资者的总体目标是,在风险一定的条件下,追求尽可能大的收益,或者在收益既定的条件下,承担尽可能小的风险。不同的个人投资者的目的不尽相同,他们依据各自的收入水平、年龄、健康情况、家庭负担、个人爱好、性格差异、心理素质、文化程度差异而有所侧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目的:
(1)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
一些低收入者希望通过投资获得更多的额外收入,而且收入须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那么,多数投资者就选择购买债券或前景好、稳定性强、具有固定收益的股票。
(2)获得资本的增值。
一些高收入者不需要靠经常的投资收入来维持生活开支,那么这些投资者可以将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促使资本的增值。心理承受能力强的投资者可以投资增长型股票,通过股息和股票价格的不断增长来增加资本价值。如果投资者不能在短期内获得资本增值,那么他可以通过长期投资或其他的套期保值工具获得增值,比如股票期货、股票期权、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债券期货与债券期权等。
(3)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某一企业的大量股票从而达到控制该企业的目的。不过,我国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只是将股票投资当作一种投资方式,真正实现对某个企业的控制权是非常少见的。
2.投资特点
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特点如下:
(1)个人投资者数量多、分散,持有的金融资产总量远远落后于机构投资者。
(2)个人投资者资金有限,获得和处理信息的时间、精力和技术也有限,投资盲目性较大。
(3)个人投资者很少进行证券买卖的直接交易,基本是借助于证券中介机构进行。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现代资本市场的主要投资者。美国证券市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最发达的证券市场。近年来,美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持股比重呈现下降的趋势,而机构和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重在上升。在一些投资领域,机构投资者具备个人投资者不能承担的高风险以及必要的投资工具。在中国股票市场,机构投资者数量少,但是资产总量很大,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操纵股票的价格。因此,要不断健全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才能促使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1.养老基金
养老基金是一种用于支付退休收入的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部分。建立养老基金计划的实体被称为计划主办人,它是为其雇员服务的私营机构。养老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或受益凭证,募集社会上的养老保险资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用于产业投资、证券投资或其他项目的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养老基金是西方国家社会养老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基金是一种超长期的较为稳定的重要资金来源,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资金供应者之一。养老基金主要投资于长期公司债券、质地较好的股票和发放长期贷款。
2.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一种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当某种特殊事件发生时,它以一定的金额对投保人进行赔偿,是风险的承担者。保险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保险业比较发达,保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上比较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是拥有资金量最大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一般是用公司的保费收入去进行再投资。其进行投资的过程主要是出于对本金的安全、收入的稳定及较高的盈利的综合考虑。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款、贷款为主要业务,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非存款性借款和银行资本金与留存利润。商业银行作为一个存贷款机构,保护储户的资金安全是其首要职责,其盈利性资产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一般地,虽然证券投资的风险较大,但证券投资的盈利往往高于贷款的收益,而且证券投资的流动性较强,需要时可以随时脱手,因此证券投资可以作为银行资金运用的一个途径。
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投资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中,长期性贷款所占比例较高,若长期持有证券,则风险将进一步提高,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增加质地好、期限较短的投资品种来降低风险,优化资产的期限结构;第二,商业银行的投资活动会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如许多国家规定商业银行只能投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投资级企业债券,而不允许购买股票等;第三,商业银行可以考虑投资一些免税的地方政府债券。
总之,商业银行的投资活动受到自身业务活动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因此其投资行为比较保守和谨慎,以安全为主、实现盈利为辅。
4.工商企业
用闲置的资金对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是现在很多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之一。其目的主要是通过投资获取收益,通过股票投资来改善企业的资金结构,回避投资风险,或者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参股和控股。企业通过购买股票进行参股或控股的例子在西方国家不胜枚举。近年来,国内企业通过股票市场来收购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借壳上市目的的事例也频频发生。
5.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中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它们凭借自有资金和运营资本建立了规模庞大、风险分散能力较强的投资组合。它们既注重资金的安全性,又注重资金的盈利性和流动性;既进行长期投资,又进行短期投资。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量非常巨大,所以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较大。常见的证券经营机构有证券经纪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综合性证券公司等。
6.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目的和其他投资者不同。中央政府不是单纯的投资者,更不是投机者,而是一个特殊的投资者,投资的主要目的除了实现盈利以外,还要宏观调控和稳定整个市场;而地方政府机构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则可能是为了将闲散的财政、税收资金集中起来,以获取较高的回报。因此,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投资目标是不完全一致的。
三、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
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是能运用各种法律、金融、投资工具和手段来连接筹资者和投资者的专业服务机构,是由熟悉法律、金融、理财、投资、企业管理等的专家组成。它一般包括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评级机构、投资咨询公司等。
(一)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是指主要经营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经纪,企业融资、兼并、收购,咨询服务,资产管理,风险资本等,但不包括不动产经纪、保险与抵押业务。
投资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银行”,它起源于西欧,发展于美国,而全面兴起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投资银行已日趋成熟,在大多数欧洲国家中被称为“商人银行”,在美国被称为“华尔街金融公司”,在日本被称为“证券公司”。目前,投资银行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中重要的金融机构。当然,随着资本市场业务的不断发展,投资银行的内涵也在不断发展。
当前,世界的投资银行主要有四种类型:①独立的投资银行;②商人银行;③全能型银行;④大型跨国财务公司。高盛公司、美林公司、摩根·史丹利公司、第一波士顿公司都是世界知名的投资银行。我国的投资银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①全国性的投资银行。它又分为两类,即以银行系统为背景的证券公司和以国务院直属或国务院各部委为背景的信托投资公司。②地区性的投资银行。它主要是指省级与地方城市级的专业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以上两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依托国家在证券业务方面的特许经营权在我国投资银行业中占据了主体地位。③民营性的投资银行。其主要指民营型的投资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我国投资银行的主要代表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在于公正地提供真实、公允、及时的会计信息。在资本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能够对投资者、企业以及整个资本市场产生重要的影响,降低投资者使用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大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时的资本金验收;
(2)公司运行过程中的财务顾问、财务调整、财务审计;
(3)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前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财务资信评价、财务咨询等;
(4)公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财务运作策划;
(5)企业并购活动中的财务分析、财务安排等。
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验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财务资信评价等工作之中出具的相关报告书,具有法律效力。若相关报告书有虚假信息,则出具报告书的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它们向客户提供的财务顾问、财务咨询方面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只作为参考。
(三)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在于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公正地对有关契约文件、公司发行证券的有关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公司行为的合法性等提供法律服务。在资本市场中,律师事务所通过投资契约和一系列的法律文件,起到了从制度上保证资本市场正常运营的关键作用。其工作直接与投资者、公司和公众的利益有关。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大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公司进行注册登记时,协助公司制作或审定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并使之合法化;
(2)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协助公司制作或审定有关契约文件的合法性,并使之合法化;
(3)在公司发行证券时,协助公司制作或审定有关文件的合法性,检查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在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或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协助公司进行有关活动的策划,制作并审定有关文件的合法性,检查公司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5)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向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和其他服务;
(6)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帮助培训有关法律工作人员。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之中,在证券的发行过程中,筹资者的法律顾问和证券公司的法律顾问应该由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来担任。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若有虚假信息,律师事务所和签字的律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券评级机构
证券评级机构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评级业务的机构,一般为独立的、非官方的机构,大多是私人企业,通常必须对自己的信誉负责。它的主要工作是运用一系列科学的方法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证券的信用等级和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证券质量的评定对发行者、投资者和证券商都是十分重要的。
国际上比较著名的证券评级机构有美国的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欧洲的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日本的债券评级研究所、英国的国际银行业和信贷分析公司等。
(五)投资咨询公司
投资咨询公司在西方国家中被称为投资顾问,是证券投资者的职业性指导者,包括机构和个人。它主要是向顾客提供有参考性的证券市场统计分析资料,对证券买卖提出建议,代拟某种形式的证券投资计划等。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收集大量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向客户提供分析报告和操作建议,帮助客户建立投资策略,确定投资方向。此类公司的咨询业务主要包括:
(1)接受政府、证券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部门的委托,提供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方面的研究分析报告和对策咨询;
(2)接受证券投资者的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市场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咨询;
(3)接受公司委托,策划公司证券的发行与上市方案;
(4)接受证券经营机构的委托,策划有关的证券事务方案,担任顾问;
(5)编辑出版证券市场方面的刊物和书籍等;
(6)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7)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四、资本市场的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体系是资本市场运行的重要条件。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不断完善,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股票市场初创时期,股票代客买卖、自营买卖、实物股票过户等交易、结算业务均由证券公司完成。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集中交易机制的建立,深、沪市场分别于1991年1月和1993年3月成立了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成为向交易所市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专业机构。1997年,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所实行垂直管理。2001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和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成立,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则改制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从2001年10月1日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承接了上交所、深交所市场全部登记结算业务。至此,全国集中统一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架构初步形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主管部门。该公司的宗旨是:建立一个符合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要求,具有开放性、拓展性特点,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和提高市场效率,能够更好地为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服务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主要职能包括: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为全国债券市场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一级托管人。1996年,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原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改组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及九家金融机构为其出资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目标是继续推进发行、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兑付服务的一体化,提升公司的核心能力;逐步实现国际结算标准的要求,并按这一要求完善自身的业务功能;有效利用和开发信息资源,为投资人提供适用的信息产品,促进市场透明度的提高;构建市场统一互联的桥梁,促进中国债券市场全面发展。
其主要业务如下:
(1)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结算、代理还本付息;
(2)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系统和债券发行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3)担任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托管人并办理基金单位的登记、托管、结算;
(4)提供债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中介服务与信息服务、因特网信息服务;
(5)对债券市场及货币市场进行研究,并提供咨询和培训业务;
(6)办理外币固定收益证券的托管、跨境结算并组织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和国际业务;
(7)根据管理部门授权对债券次级托管进行监督;
(8)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