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党的代理人

第三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地区代表大会可在其管辖范围内,任命一名或多名代理人,律师优先。代理人将共同、轮流或分别在司法机关、选举机构或行政机关代表本党行事,并执行各机关交办的程序性或管理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