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二轮承包到期后,是否可以继续承包?

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决心,给广大农民吃上了“定心丸”。

因此,《民法典》第332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所谓“依照农村承包的法律规定”所指的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第2款首先规定“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即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就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75年。根据此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应当由农户继续承包,将耕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再延长的30年期限,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同时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因此,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比照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例如,如果草地、林地的现承包期为40年,该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40年;如果草地、林地的现承包期为50年,该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