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检察,顾名思义,即检举考察。对于“检察”一词,应从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去解读。微观层面的检察,特指审查被检举的犯罪事实,明确处理办法。而在宏观层面上,检察具有法律监督的意思,也即判明一项行政或司法活动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现代国家设立专门机关,用其来审查法律事实,履行法律监督之职责,检察就是这种语境的产物。由此,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法治化的标志。

从世界范围来看,检察制度起源于法国。据载:“法国剏创之检察制度,欧洲大陆,如德、意等国,相继仿效,其构成检察制度之内容,虽不完全相同,惟以检察制度代表国家行使追诉职权之主旨则一。”[1]也即检察制度最初创建于法国,后被欧洲及其他国家所仿效,虽然各国国情不一,但是,代表本国行使追诉之权是检察制度的共同宗旨。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作为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产生的。然而,中国早在清朝末年,就已引进西方的检察制度[2],在民国时期就建立起了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特别在民国后期,检察制度更加完备。由此,学界普遍认可:“我国近代检察制度肇始于清末改制,在民国时期萌芽、发展,构成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3]也即民国时期是中国检察制度重要的生长阶段,值得后人关注和研究。

民国时期,中国的检察制度何以生长?究其根源,社会的需求催生了制度的落地。民国时期,检察具有公诉与搜查两大职能,即“所谓检察制度,站在国家事务的观点上说,系属于检事权限中之公诉事务与搜查事务之制度;

同时站在国权的观点上说,则系关于检事所行使之公诉权与搜查权之制度。”[4]进言之,曾经在中国生成的民国现代检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是否有联系?它对当今社会建设法治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又有什么影响?尤其是新时代随着国家监察制度的建立,中国的检察制度正面临新的改革挑战,如何应对?或许可以从民国检察制度演进变革的探究中获得一些启发和必要的镜鉴。特别是在民国后期,注重法制建设的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缘何经历“被废”而后“起死回生”的命运,那时的检察制度到底发挥了何种职能,更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