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首先,借助大量的原始史料,结合已有研究成果,以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为例,探讨民国时期检察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以期对当代检察制度的认识和改革有所启示。其次,作为近代历史部分的民国时期,其检察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时代背景与当代检察制度存在诸多差异。以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为切入点,不仅可以回望近代检察制度的演变径路,还原其生成的历史条件,还可以对近代国家的权力演变、权力运行等重大理论问题予以关照。最后,力求在对民国检察制度历史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一些有价值的、可以为现实服务的观点,以期对当下检察制度的改革及发展有所启示。

第一章主要从四个方面梳理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历史源流:(1)检察制度的内涵及源流之辨;(2)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深度移植;(3)英美法系检察理念的有效吸纳;(4)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废存论战。制度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本着“解释传统面向现实”及“法制建设植根于传统”的理念,梳理中国古代监察御史制度、近代检察制度的发展脉络(从清末初建到北洋发展)非常必要,澄清了“古代无检察制度”的误区。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完备,与对大陆法系制度的进一步移植及对英美法系理念的吸纳密不可分,尤其与当时检察制度的废存论战有密切的关系,学术界与官方都参与其中,论争的收效很大,直接推动了当时检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备。

第二章从三个层面回溯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理论依据:(1)法治思想的牵引;(2)分权理念的影响;(3)国家治理的需要。制度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才能稳固地发挥作用。检察制度旨在纠举贪腐、监督法律和维护公正,它是法治精神的外化和体现,它的诞生与法治思想的引导、分权理念的影响有密切关系,现代国家内部治理更需要具有上述功能的检察制度的维护。

第三章从检察机构的设置体制、组织人事、性质职能以及检察机构与审判机构之间关系等方面对南京国民政府检察机构的制度变迁进行阐述和分析。国民政府成立之初,继续沿用了北洋政府时期的审检配套体制。在审判制度上实行四级三审制,检察机关也设置为四级,与审判管辖相一致。然而,对于检察机关的设置,法学界、律师界以至检察系统内部都提出了异议,特别是在检察制度存废的争议中,国民政府检察机关的制度发生改变,在设置体制、组织人事、性质及职能等方面均有所变化。

第四章阐释了南京国民政府关于检察制度的规范。国民政府在刑事公诉、法律监督、贪腐检举方面均有相应的立法措施,共同构成了当时检察制度的主体规范内容,只有梳理和分析这些规范,才能更好地揭示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特色及规律。本章从微观层面探讨国民政府的检察规范,主要从刑事公诉程序、法律监督规则及贪腐检举要求等方面逐一分析。

第五章是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实证分析。这里主要从实践层面分析国民政府的检察制度,评价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制度规范通常只是理论设计,它的评价要基于它的运行实践及其效果。不妨从两个方面进行实证分析:其一,借助当时的司法行政统计资料进行分析;其二,通过典型案例结合当时的制度进行剖析。即一方面查找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统计数据,用以解释和说明检察制度的效用;另一方面是用当时发生的典型历史案例,进一步分析检察制度的作用,加深对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第六章从特色分析、价值评判、历史局限三个方面对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进行评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制度早已被载入史册,并且给后人留下了很多的思考。但是,过去一些非学术因素影响了人们对它的态度。在此,我们应该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客观辩证地认识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制度。在中国近代法律制度史的篇章里,不能不提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制度。我们应该给它一个公正的评价,从检察制度本身的特色、价值及局限等方面,使人们对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

第七章是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当下思考。从三个方面思考:(1)慎重把握检察体制改革;(2)认真对待检察权的行使;(3)高度重视检察官的经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制度于1949年随着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覆灭而失去其效力,但是在我国台湾地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制度得以延续,沿用至今,表明其仍有研究的价值,我们有必要关注,以期从当时检察制度运行的失败中吸取教训,为当下中国的检察制度改革获得某些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