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改革开放初期国营企业基本状况

经过30年的发展,虽然中间受到“大跃进”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干扰,我国到改革开放初期,已经基本建立起了独立完整的工业生产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工业企业数已达近35万家,国营工业企业已达8万多家,培养了大批熟练产业工人和科技人才,为改革开放后的大发展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

1978年,全国从业人员40152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9514万人,农村从业人员30638万人,76.3%的劳动力在农村;国营经济单位从业人员7451万人,占全国从业人员的18.6%。工业企业单位数34.84万个,其中国营工业企业数量8.37万个,占比24%;集体工业企业26.47万个,占比76%。工业总产值4237.0亿元,其中国营工业企业总产值3289.2亿元,占比77.6%;集体工业企业总产值947.8亿元,占比22.4%。[48]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对国营企业的管理遵循“国家统一所有和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计划经济原则。根据中央和地方对企业管理程度的不同,国营企业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第二类是中央和地方共管、以中央管为主的企业,第三类是中央和地方共管、以地方管为主的企业,第四类是地方管理企业。[49]

第一类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都是关乎国民经济全局的重要工矿大企业,在数量上很少。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都由中央有关部委直接控制,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原材料和设备都由中央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制订和分配供应。用工指标(当时被俗称为是吃国库粮的人,指体制内的人)由中央有关部门下达和分配,资金由中央有关部门拨款或由银行贷款,利润按规定留下发展基金外,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产品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拨,企业领导干部由中央有关部门任免。

第二类由中央和地方共管、以中央管为主的企业也是一些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大型重点企业,这类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财务计划制订、主要原材料设备供应、用工指标安排、产品分配和调拨由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相关方面的协作和支援、企业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计划的情况等由地方负责。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商定。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有富余的生产能力可以承担地方的一些加工任务,地方可以按一定比例参与分配企业生产的燃料和原材料。

第三类由中央和地方共管、以地方管为主的企业,由地方负责生产建设计划、产供销平衡、劳动力安排,中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地方制订的计划要服从国家统一计划,要优先保证国家计划产品配套和产品调出任务的完成,这类属于全国平衡和全国调拨的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由中央部门负责计划供应。

第四类由地方管理的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的计划和资金安排全部由地方负责,干部的任免调动也由地方负责,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从国家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归口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