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当代宁夏农垦事业的开创

我国的屯田垦殖历史悠久,早在西汉时期就曾招募移民到边疆垦荒,并有军队屯田于河西走廊,作为稳定和保卫边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措施。其后的历朝历代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屯垦作为安置难民和解甲归田的军士、供应军需民食和维护政权稳定的手段。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明确规定人民军队有“战斗队”“工作队”“生产队”三大任务,开展了以军队为主体的大生产运动,为革命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为快速医治近代以来长期战争对国民经济的创伤,解决百万军队的复员就业问题,同时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建设,国家通过复员转业军人建立国营农场,并通过计划移民、吸收农民和发动城市人口上山下乡等方式,大力发展军垦和农垦事业,使之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12月5日,毛泽东签发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一九五○年军队参加生产建设工作的指示》,号召全军,“除继续作战和服勤务者而外,应当负担一部分生产任务,使我人民解放军不仅是一支国防军,而且是一支生产军,借以协同全国人民克服长期战争所遗留下来的困难,加速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建设。”文件指出:“人民解放军参加生产,不是临时的,应从长期建设的观点出发。而其重点,则在于以劳动增加社会和国家的财富。”文件还规定了必要的政策界限。如“禁止开商店从事商业行为”;要“建立军队的生产合作社”;可以与当地农民伙种,但“不得强制执行,不得与民争利”[1]。这些规定,不仅指导了当时的军垦生产,对以后发展起来的农垦事业,在较长一段历史时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农垦事业的国家层面,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成立机垦处,后改为垦务局。12月,农业部召开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会议指出,我们必须把中国人民解放军看做国家生产建设的伟大力量,积极地帮助他们进行生产[2]。并提出,1950年试办国营农场,实行新的机械耕作,积累经验,以低成本增加产量,为小农经济做示范,引导农民走向集体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