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由

自由,或称为由自,即行动者的意识和行为的自主状况,一方面体现为行动者的自律或自主,即自主设定行为目的,为实现预期目的而自主行动;另一方面体现为行动者的律他,能够主导那些与实现目的相关行动的发生、中断和终止,能够主导那些与实现目的相关的事物的存在状况与发展趋势。行动者或行动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体,即行动者是个人;另一类是组织,即行动者是各种组织,这些组织由个体按照某种方式结合而成,如家庭、企业、政府机构、民间团体、教育单位、医疗单位等。

自由包括五个构成要素。一是自主意识,即行动主体的自主行动意识,为什么而行动以及如何行动,由行动者自主决定或主导。二是自主行动,任何自由都体现为某种自主行动,包括个人行动以及各种社会组织的行动。各种社会组织或社会总体称为社会主体。没有自主行动的自由只是一个空洞的观念而不是自由本身。三是主导,个体和社会主体不仅可以自主改变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因为某种目的而主导他人行为;可以主导某种社会现象或自然现象的存在方式与发展趋势;可以主导某种事物的存在方式以及发展趋势。如果主体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或无法主导某种现象或某种事物的存在方式以及发展趋势,则不能认为主体拥有某种自由。四是自主能力,自由是一种主导能力,主导能力越强大,行动主体的自由越充分。五是实现预期目的。只有通过主导各种行为、现象以及事物而实现预期目的,才意味着行动者拥有自由。即使主导了自我与他人的行为,主导了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发展变化的过程,主导了各种客观存在物的运动状况,但却没有实现预期目的,这种状况意味着行动者未能够拥有某种自由。自由是指某种主体的自由,因此总体而言,依据自由所属主体的不同,将自由划分为个体自由和社会主体自由两个类型。

个体自由体现为生命存续过程中各种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的总体,包括自然的生命活动、有意识的生命维持活动、生存质量提升活动、推动人与社会发展的活动,以及有能力为了保持各种自由而有意识地终止行动或改变行动。人生而自由,生命活动的过程就是自由的内容和形式持续展开的过程。个体自由具有四个属性。一是自动,个体生命的自我运行或运动;二是自觉,个体有意识地为了某些目标或目的而自觉行动,意识是行动的先导;三是自主,个体能够主导自己的行动;四是主导,个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他人行动。

依据人的行为方式,个体自由分为四类:生理自由;基础自由;消极自由;积极自由。

生理自由是指人的生命存在的生理活动过程,属于自然自由。人体的新陈代谢、呼吸、心跳、运动、感觉、认知等都是生理自由的形式。生理自由是第一自由,是生命的开始,是所有自由的起点和基础,如果失去生理自由,或者说如果失去第一自由,就意味着失去一切自由,当个体生命不再存续,生命过程终止,自由的内容和形式持续展开的过程随即永远停止。

基础自由是指人为了维护生命存续而采取的有意识的行动。物质资料的生产与消费是基础自由的形式。生命的存续需要以生理和心理的正常运转为条件,需要持续消耗物质生活资料,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只能通过物质资料生产与再生产方式予以满足。每个人都是维持自己生命存在和改进生命存在状态的第一责任人,基础自由不仅是第一自由的维持条件,而且是第一自由的扩展和升级形态。

消极自由是指个体为了应对那些对自己或他人自由可能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行动。那些可能影响自由的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的影响是指自然存在物的某些状态或变化对人的自由产生的作用后果,如天气变化、自然灾害等对于人的生存或发展产生的某些影响。社会因素的影响是指社会存在物的某些状态或变化对人的自由产生的作用后果,如交往关系、社会舆论、管理制度、评价标准、经济运行等社会存在。个人如果要维护自己或他人自由就需要采取某些行动以应对这些因素的影响,由此而展开的行动就是消极自由的形式。之所以称为消极自由,是因为它的产生机制是个体或主体对各种已经存在的影响因素而不得不采取应对行动。消极自由是不可避免或必然存在的自由形式。人的生命过程不仅与自然存在发生关系,而且与他人和社会发生关系,所有关系的本质都是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链条中个人为了达到某些目的或目标,必须采取相应行动,形成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是指个体为了改进生命存续状态、提升生存质量、完善社会而有意识、自觉、主动进行的各种活动。科学饮食、合理运动、清洁空气、洁净饮水、疗愈以维护或改进身体健康;接受教育、读入文化资源以启蒙心智和完善精神结构,都属于积极自由的形式。积极自由是生命质量或生活过程的高级阶段,目的在于获得更多幸福,推动人的发展和社会完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创新或创造。消极自由是为应对已有状况而采取行动,积极自由是为改善生存境遇而创造思想、技术和器物。积极自由不是来源于自然冲动和原始欲望,而是来自文明进程中积淀的思想观念和科学知识,在理想、信念、价值观、道德观、伦理观、信仰的引导下,追寻崇高的人生意义和社会意义,创造更加美好的文明。

依据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可以将自由划分为意识自由和行动自由两类。意识自由也称为精神自由、思想自由,是指人的意识的自觉活动,以各种存在作为对象进行感觉、认知、判断、思考、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并获得各种认知结果的活动,或通过想象的方式进行艺术创造,以规划的方式进行生产技术设计,其范围限定在精神领域,是意识能动性的工作状态。

行动自由是指以意识自由为先导、以各种存在作为对象而进行的生产、交往、消费等行动。生产、交往和消费的对象,可以是物质资料,也可以是精神资料。行动自由生产的物质资料叫物质财富,行动自由将思想自由产生的结果以各种符号形式进行表达与呈现,为人的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提供条件,这些产品被称为文化。

个体自由的存续、兑现以及自由总量的增加,需要各种条件的支持。一是生理条件,即个体生命的存续;二是物质条件,物质资料不仅是个体生命存续所必需的条件,也是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必需的条件;三是意识条件,从自然自由到基础自由,再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人的意识自觉程度和能动性不断增强;四是技术条件,技术是意识能动性与物质资料的结合形态,构成思想方法和行动方式,技术越发达,人类越自由;五是关系条件,即主体通过行动在期望的自由与实现自由的条件之间建立了因果关系,意识能动性转化为行动,行动在物质资料或精神资料与所需要的自由之间建立因果关系,将物质资料或精神资料转化为自由得以实现或增加的条件。

人生而不自由,却无往而不在追求自由的行动之中。自由是人之向往,但自由的增加和实现并不意味着幸福,只有当获取自由或实现自由的行为接受道德、伦理以及法律的检视和规约时,自由的内容和形式才能够得到保护和修正。法律不是道德和伦理的底线,法律遵循某种伦理原则及相关准则而制定,法律内容与执法过程体现某种伦理原则以及相关规则。道德、伦理和法律的作用,一是促进自由的内容和形式的完善;二是为了保证获取自由的行为的正义,但它们不能止步于此。道德、伦理和法律不能损害正当自由总量的增加,只有当道德、伦理和法律不仅能够维护自由形式的完善、保障自由内容的正义、促进人性的善良,同时能够促进整个社会自由的总量不断增加的时候,道德、伦理和法律才是人民真正需要的社会力量,才能够承担起护航文明的历史责任。

从社会主体而言,自由体现为该组织在存续过程中为了维持自身存在以及为了实现某些目标而进行的政治、经济或文化活动。社会主体的自由不是个体自由。每个社会主体的自由需要通过个人行动得以实现,但是个人以组织名义行动时所具有的自由,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授权的属于该组织的自由,而不是他本人的自由。社会组织自由的本质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范围和程度必须具有合法性和合伦理性,即程序上得到合法授权,伦理上符合完善原则和正义原则。

自由是人类追求生存与发展所必然产生的结果,任何行动都是为了实现自由或增加自由,为了达到更为完善的个体生存状态或社会存在状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自由都是合理或正当的。个体和社会存在的完善标准,以及为各类社会主体实现自由或增加自由的行为设置的正当标准,构成了伦理原则和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