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应对建议

一、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一)增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性和实效性

目前我国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存在体系性不强、不完备等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变化以及老龄化的加深,需对目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配套法律、法规及内容进行拓展。国外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显示,法律先行是制度保障的基础,一系列出台的法律法规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实施准则。对于老年人权益,需要建构一个多层次的保障体系,而多层次的职责和运行机制依靠的是层次分明的完备法律体系。因此,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首先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入手,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完备的保护机制。

多层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优化应从理念方面开始转变。“孝”文化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最为突出的方面,也是中华儿女整体中最深刻的印记。“孝”的内涵随着现代化的进程逐渐被赋予新的内容,传统孝文化中的“养儿防老”理念在现代化潮流中慢慢受到冲击,一味依靠“家庭”养老并不能适应现代化的趋势。无论是移民大熔炉的美国,还是深受孝道文化影响的日本、韩国等国家,在解决本国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的过程中,无不逐渐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单纯依靠某一力量、单个家庭力量就能解决的问题。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若要达到切实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目的,需要完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需要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的综合力量,转变单纯家庭养老理念,经过一步步的调整,逐步形成居家养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有机融合的理念,这也是老龄产业发展需要的理念基础。当然理念的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自上而下的理念贯通尤其重要,配套的制度设计是支撑理念落实的核心,实效性的产生会让更多的老人或未来成为老年人的我们选择依靠国家、社会和自己的综合保障实现“安享晚年”的目标。

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暂时满足了老年人的物质生活以及健康保障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老龄化加深,拓展法律规定是顺应社会发展需求并完善相应机制的必然。依据我国宪法原则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体系中的核心规范。在体系中,其发挥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规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的法律框架,赋予了老年人应享有的基本权益内容。从国外老年人权益保障经验可知,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的发展历程,都不约而同地围绕物质基础、医疗健康、社会参与等方面出台相关的保障法律。在目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中,与老年人权益保障相配套的单行法规与实施细则是单薄的,这导致了体系稳定性较弱的局面。我国在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前提下,与老年人权益保障相配套的单行法规,如老人保健法、长期护理保险法、禁止歧视老年人就业法等也需要相应制定,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基底更加牢固,加大法律层面的保障力度。单行法规与实施细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横向拓展,而地方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和规章则是基于我国地区发展状况的纵向延伸。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实施后,许多地方人大与政府纷纷根据地方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广东省在2005年公布了《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在依据国家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制定具有广东特色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政府与社会的责任并建立了“双补贴、双保险”的老年人福利制度。老龄化日趋严重的今天,烦冗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需要各个地方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提升地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工作效果,而不能落于形式上的地方立法窠臼。

(二)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明确性与拓展性

作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核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其公布实施以来的短板。刚性是法律中应有的特征,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中需注重不宜出现过多的倡导性规定。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明确性,提高该法的可执行性和实用性,减少授权性规范也是必要的,以便立法和司法适用,适时出台该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阐述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模棱两可的用词、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细化其内容;应调整强制性条款与指导性条款的比例,以应对未来实施的情况。当然法的公平、公正以及可持续性也要求法应当保留一定的开放性,发现漏洞可及时弥补。

当下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最基本的法律只有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他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则散布在各个部门法中,形成不了完整的保障体系,同时这样分散的法条还会构成法条内容的重复或是造成法律空白,不利于老年人维权时“有法可依”,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及丰富相应的内容。国外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发展较我国而言更为完善,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美国制定了《社会保障法》《老年人法》《医疗保险制度》《禁止歧视老年人就业法》等一系列法律,为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完备的法律基础,同时也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从养老保险到医疗保险,美国政府对于自身的责任和个人以及企业的责任均有清晰的规定,同时提供社区服务,全托、日托和居家服务的三种模式满足了老年人晚年的大部分需求。日本则直接通过《老年人福利法》《护理保险法》《老年人保健法》等法律直接保障老年人的权利,福利法中涉及了日本老年人的福利、保健、医疗等问题,其将老年人的福利内容直接单独进行立法,丰富了老年人权益的内容,具体地规制了政府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时所应负的责任,其余的护理保险法和老年人保健法又解决了老年人的医疗保健问题,减轻了老年人晚年的就医负担,多种护理模式更能体现对老年人的尊重和爱护。

针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精神赡养的法律支持不足的问题,建设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量化精神赡养标准,进行精神赡养的具体规定。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关于物质和精神赡养的规定,如具体规定物质赡养最低限度标准、设置精神赡养要求。精神赡养涉及的主观因素较多,法律从客观方面出发,提供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外部条件和机会,通过政策方针引导子女积极赡养老年人。例如,国家应该利用税收政策积极引导子女去赡养老年人,对养老费和老年人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那些赡养父母的子女适当减免税费;鼓励和奖励老年人与成年子女同住或者就近居住的人群,在购房的金融贷款和限购政策上要考虑赡养老年人用房的需求。可以借鉴日本、新加坡等国的做法,在申请国家保障性住房时将与父母同住列为优先条件,对于在父母居所附近购买住房自住的子女,给予特殊信贷补贴,或者规定赡养者可以根据赡养年限得到相应的购房和住房优惠,还可以在公积金、购房补贴、信贷方面获得特殊支持。[69]

二、优化老年事业和老年产业发展体系

(一)明确两者定位,递进式发展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持续发展阶段,明确老龄事业以政府为主体,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必然需要逐步提高老龄事业发展的绝对水平。老龄事业的规划中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低中高三层次的发展,从实现老年人最基本的物质基础保障出发,到医疗护理的基本保障,再到个体持续发展服务项目的落实,做到从低层次起步,向中高层次的递进式发展。政府工作从三方面着手,第一方面是扮演好兜底角色,加快推进普惠性养老机构及设施财政投入建设,加大老年救助工作的力度,及时给予因伤致残、因病致贫老人合理的安置,让他们公平地参与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第二方面是加快医养结合的步伐,进一步推进老年养老保险、老年医疗保险等,力求做到事实上全覆盖;第三方面是构建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实现医疗、养老与长期护理的无缝对接,真正解决老年人及其子女的后顾之忧,让老年人颐养天年。我国长期以来城乡发展不均衡,由于农村经济相对城市而言发展滞后,农村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的发展也处于真空状态。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年轻人流向城市,农村大多数老年人口留守,农村老年人口远远多于城市老年人口。老龄事业立足于公平性和普惠性,在发展城市老龄事业的同时,要重点加大对农村地区老龄事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只有当老龄事业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时,才能引导老年人进行合理消费,当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后,新的更高的需求便会产生,从而促进老龄产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老龄产业以老年产品的产业为主,老年服务产业的发展较缓慢且形式单一,无法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老龄产业的主体是企业,市场是其发展的影响因素,在我国老龄产业的子产业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下,政府应提供老龄产业多样化发展的市场环境。除了有满足老年人物质基础需要的产业,也有满足老年人精神层面需要的产业。除了有服务于老年人的家政服务业,也有丰富老年人业余生活的老年旅游业。除了生产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的体育健身用品,也要结合互联网开发服务于老年人生活需求的高科技智能产品。总而言之,只有促进老龄产业多样化发展,才能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不同身体状况、不同文化程度老年人的多层次需求,从而促进老年服务业、老年住宅业、老年旅游业等多种老龄产业的全方位发展。与此同时,要引导和鼓励落后地区老龄产业的发展,落后地区年轻劳动力向外流动,老龄化程度更严重,更需要发展老龄产业。从城乡来看,农村老龄产业发展滞后,然而农村老龄化程度较城市更严重,应通过老龄事业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最基本生活,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后会产生更多需求,由此带动农村老龄产业的发展,政府应给予农村老龄产业政策倾斜鼓励农村老龄产业的发展。

不仅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准入机制方面,老龄产业的行业标准以及监管制度也应适时出台,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扶持符合发展老龄产业资质的企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或者一定的资金支持。在市场良性竞争的情况下,政府也可为老龄事业购买老龄产业中的产品和服务,形成老龄产业和老龄事业共同发展的局面。无论是基础领域(不包括政府普惠性养老、兜底空间)的老龄产业,还是高端领域的老龄产业,准入机制以及扶持政策是发展中必然存在的,但政府的干预不应扩大化,对于高端领域的老龄产业更多的是通过市场充分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两业协调发展,完善保障体系

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而言是权益实现的保护屏障,而老龄事业与老龄产业的协调发展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而言则是权益实现的实际路径。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协调发展的目标是实现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的多层次对接,匹配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着眼点即在老年人生活质量以及老年人发展需要这两个方面建立由低到高多层次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

老龄产业可大致分为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的基础领域和针对老年人个性化需求的高端领域。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在老年人的救助、保险、福利等方面共同构建成四阶梯合理有序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老龄产业配合着老龄事业在救助、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第一阶梯关于老年人物质基础保障,涉及老龄事业中的基础普惠性设施、生活补贴救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低保标准的老人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三无”和“五保”老人实行社会福利院集中养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全覆盖。老龄产业针对老人的基本需求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比如生产拐杖、代步车等老年用品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由政府购买产品或服务。第二阶梯则围绕着健康保障,对患重病老人进行医疗救助、长期护理等,老年医疗保健实现制度事实上的全覆盖。老龄产业应作为老龄事业的补充,提供一系列商业保险,供不同层次的老年人选择,比如保险公司开发人寿保险项目、大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第三阶梯为社会参与保障,老龄事业在做好物质基础保障和健康保障的基础上,可以为老年人提供一系列社会参与保障制度,比如为老年人修建娱乐场所,创办老年大学等,这些都以政府投资的方式,无偿提供给老年人使用。与此同时接受社会捐赠等慈善行为,吸纳这部分资金用于发展老年社会参与制度。第四阶梯为高端领域的老年需要,老龄产业可以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定制部分高端产品,专门为部分有相应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有偿服务。在这一阶梯中老龄事业并不参与,由市场竞争完成资源配置。在老龄事业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过程中,老年人收入逐步提高,需求增多,进而促进老龄产业繁荣,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协调发展,由此构建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

三、老龄工作职能系统化建设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七条中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但在实际老年工作中,政府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一度存在职能分散性、统一管理机构无实际管理权的现象,与快速增长的老龄化程度不相适应,使得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的发展滞后于老年人群体不断增长的需要,导致老年人各方面的权利不能落到实处。因此,我国在建立和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贯彻并强化以政府责任为主导的原则,明确政府主导地位,对老龄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强有力的贯彻执行、监督问责,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可靠而有效的保证。同时对于现今缺乏宏观协调机制的分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必须予以改进和完善,形成系统性的老龄工作架构。

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前,老龄办负责具体老龄事务,我国医疗和养老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且不同身份的老年人也有不同的部门负责,由此政府在面对老龄工作时常常觉得棘手,难以推动,这与老龄工作职能的分散性有着密切的联系。放眼国外的行政机构设置,在处理老龄工作时,美国除了个别计划,所有计划由总统领导的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的社区生活管理局中的老年管理局管理。日本则由厚生劳动省负责老龄工作,厚生劳动省担负日本的国民健康、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药品和食品安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等职责。两国在管理老龄工作的机构设置中,都将主要工作集中在同一个行政管理机构当中。2018年机构改革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老龄事业和老年人健康工作;民政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老年人福利和救助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就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虽然看似提高了老龄工作的政府职能,但关于老年人的物质生活保障、健康保障和社会参与保障的工作仍是分开的。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日趋重要和紧迫。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的建构,首先要明确老年人在目前社会背景下的实际需要。着眼于老年人生活质量以及发展需要,探究需要背后的权益保障理论根源:“以人为本”、法治社会的人权保障、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揭示了权益保障的必要性。回顾当下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历程,肯定老龄事业、老龄产业和法律保障体系的努力;同时,认真面对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中有关物质基础保障、健康保障和社会参与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结合我国实际,老年人权益保障急需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发展体系以及老龄工作职能系统化建设,切实有效地满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需要。


[1] The Aging of Population and Its Economic Imlications,New York:United Nations ,1956.(联合国:《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1956年纽约))

[2]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2006年12月12日),http://www.gov.cn/govweb/jrzg/2006-12/12/content_467201.htm,2023年4月1日访问。

[3]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01年3月28日),http://www.stats.gov.cn/sj/pcsj/rkpc/5rp/html/append21.htm,2023年4月1日访问。

[4] 数据来源:国家卫健委:2021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2022年10月26日),http://www.gov.cn/xinwen/2022-10/26/content_5721786.htm,2023年4月1日访问。

[5] 数据来源:新京报:《我国预计2035年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 届时超三成人口为老年人》(2022年9月20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4491481706412212&wfr=spider&for=pc,2023年4月1日访问。

[6] 国家统计局:《人口总量平稳增长 人口素质显著提升——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二十》(2019年8月22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08/t20190822_1692898.html,2019年11月13日访问。

[7] 穆光宗、张团:《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及其战略应对》,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8] 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47页。

[9]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口总量平稳增长人口素质显著提升——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二十》(2019年8月22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08/t20190822_1692898.html,2019年11月13日访问。

[10] 国际间普遍认为65岁以上的人为老年人,世界卫生组织对老年人的定义是65岁以前算中年人,65岁以上到74岁是青老年人,75岁到90岁才算正式老年人,90岁至100岁是高龄老年人。与我国同处东亚地区的日本以65岁以上作为老年人标准,该国法定退休年龄男女均为65岁。其他西方国家也多以65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及退休基准年龄。

[11] 王舜华主编:《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

[12] 邬沧萍主编:《社会老年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页。

[13] 穆光宗:《丧失和超越:寻求老龄政策的理论支点》,载《市场与人口分析》2002年第7期。

[14] 李超:《老年维权之利剑——老年人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

[16] 丁海湖、房文翠:《人权: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价值基础——兼议我国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9期。

[17] 钱再见、高晓霞:《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中政府责任的理论求证》,《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18]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2014年11月25日),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4/1125/c390916-26091741.html,2019年12月2日访问。

[19] 潘剑锋:《论舜孝道思想对中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影响》,载《湖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20] 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21] 潘剑锋:《论舜孝道思想对中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影响》,载《湖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22]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23] 联合国老龄化议题:《世界人口老龄化:1950—2050》,https://www.un.org/chinese/esa/ageing/trends.htm,2019年12月27日访问。

[24] 国家统计局:《人口总量平稳增长 人口素质显著提升——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二十》(2019年8月22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08/t20190822_1692898.html,2019年11月13日访问。

[25] 我国基本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分为女工人50岁和女干部、技术管理人员55岁。目前一些地方开始允许女干部、技术管理人员选择55岁或者60岁退休。

[26] 任兰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指标体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第58页。

[27] 总报告起草组、李志宏:《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总报告》,载《老龄科学研究》2015年第3期。四个重要阶段分别为:快速人口老龄化阶段(1999-2022年)、急速人口老龄化阶段(2022-2036年)、深度人口老龄化阶段(2036-2053年)、重度人口老龄化阶段(2053-2100年)。

[28] 吴玉韶、党俊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29] 党俊武:《新时代中国老龄产业发展的形势预判与走向前瞻》,载《老龄科学研究》2018年第11期。

[30] 田香兰:《日本老龄产业制度安排及产业发展动向》,载《日本问题研究》2015年第6期。

[31] 张孔娟:《创新探索老龄事业和产业双动力模式》(2016年12月2日),http://www.p5w.net/news/cjxw/201612/t20161202_1652712.htm,2019年12月12日访问。

[32] 党俊武:《新时代中国老龄产业发展的形势预判与走向前瞻》,载《老龄科学研究》2018年第11期。

[33]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知识读本》,华龄出版社2018年版,第49页。

[34] 《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该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5] 曾通刚、赵媛:《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水平时空演化及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空间匹配》,载《地理研究》2019年第6期。

[36] 范中原、王松岭:《我国各省市老龄事业发展现状的比较研究》,载《当代经济管理》2012年第11期。

[37] 甄炳亮:《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方向和重点》,载《中国社会报》2016年9月12日。

[38] 杜鹏、王永梅:《改革开放40年我国老龄化的社会治理——成就、问题与现代化路径》,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39]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201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3页。

[40] 广州日报:《〈2018年广州老龄事业发展报告和老年人口数据手册〉发布》(2019年10月18日),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9-10/18/c_1125119462.htm,2019年12月27日访问。

[41] 刘禹君:《中国老龄产业市场化发展研究》,吉林大学201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5页。

[42] 张同春:《让维权盾牌更坚实》,载《中国老年报》2005年3月3日。

[43] 刘禹君:《中国老龄产业市场化发展研究》,吉林大学201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5页。

[44] 刘禹君:《中国老龄产业市场化发展研究》,吉林大学201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7页。

[45] 杨振轩:《老龄产业发展与政府职能界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2页。

[46] 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内容。

[47] 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48] Kirsten J.Colello,Angela Napili:Older Americans Act:Background and Overview ,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2015,page1. (柯尔斯顿·克莱罗、安吉拉·纳皮里:《美国老年人法案:背景与概论》,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2015年版,第1页。)

[49] 李青:《日本养老制度发展历程:从“国家福利”到“社会福利”》,载《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7期。

[50] 1994年10月,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报告中提出养老金“三支柱”模式,并于2005年在“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报告中提出“五支柱”改革思想,在原三支柱基础上,增加了零支柱和第四支柱。“五支柱模式”是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51] 张慧智、金香丹:《韩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及启示》,载《人口学刊》2017年第2期。

[52] 1988年增加了巨额药物保险(Catastrophic Drug Insurance,CDI)。

[53] 杨晓娟、丁汉升、杜丽侠:《美国老年人全面照护服务模式及其启示》,载《中国卫生资源》2016年第4期。

[54] National PACE Association: The Value of PACE (美国老年人全面照护项目协会:全面照护项目的价值),http://www.npaonline.org/policy-advocacy /value-pace,2016 ,2019年12月27日访问。

[55] 《推进高龄者保健福利十年战略计划》(1989年),在前者基础上修订的《推进高龄者保健福利十年战略计划之检讨》(1994年)。

[56] 尹文清、罗润东:《老龄化背景下日本养老模式创新与借鉴》,载《浙江学刊》2016年第1期。

[57] 徐兴文:《东亚人口老龄化危机下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的挑战与展望——以中国、日本和韩国为例》,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58] 根据该计划规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必须在儿童福利机构中,从事一对一的服务。并且为医院中接受需被照料的儿童,家庭中被忽视且依赖性强的儿童以及其他机构中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支援性服务。

[59] 张霞、刘勇、张小军:《我国弱势劳动者群体的就业积极行动制度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6页。

[60] Heike Schröder,Matt Flynn,Thomas Klassen,Alexander Stamatios Antoniou,Myung-Joon Park. Population Aging and Labor Market Policy in Germany,the United Kingdom,Japan,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The Effects of Institutional Context on Old Age Employment. The Aging Workforce Handbook.Published online,16 Jan 2017,109-134.(海克·施罗德、马特·弗莱恩、托马斯·科拉森、亚历山大·斯塔马蒂奥斯·安东尼乌、金明俊·派克:《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的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市场:制度环境对老年人就业的影响》,载《老年化劳动力指南》,2017年1月16日,第109-134页。)

[61] 赵如钦:《美、日两国老年教育对我国老年教育发展的启示》,载《中国成人教育》2018年第5期。

[62] 李洁:《韩国老年教育相关法律、政策的考察及启示》,载《终身教育研究》2018年第3期。

[63] 《伊丽莎白济贫法》,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有300多年的历史。早期的贫民救济是以私人救济、修道院的施舍以及行会组织的自发性救济为主。经历中世纪都铎王朝时期、旧济贫法时代、新济贫法时代。1948年被《国民救助法》取代。

[64] 韩联社:《今后10年公务员年金赤字达53万亿韩元》(2014年7月1日),http://www. yonhapnews. co. kr/bulletin/2014/07/01/0200000000AKR20140701167500004.html,2019年12月28日访问。

[65] Randall S.Jones,Haruki Seitani. Meeting fiscal challenges in Japan's rapidly ageing society.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 No. 1569,2019, page 8.(兰德尔·琼斯、村上濑谷:《迎接日本迅速老年化社会的财政挑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济部工作文件2019年第1569号,第8页。)

[66] 丁英顺:《日本老龄化的最新状况、社会影响与相关社会政策——2018年版〈老龄社会白皮书〉解读》,载《日本研究》2019年第1期。

[67] 数据来源:OECD(2019),Poverty rate(indicator).doi:10.1787/0fe1315d-en(Accessed on 08 November 2019)。

[68] 丁英顺:《日本老年贫困现状及应对措施》,载《日本问题研究》2017年第4期。

[69] 韩莹莹、王思峰、支振峰:《以法律促进养老敬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3页。